使用须知

上海公共交通卡购买使用须知(2023年版)

1.“上海公共交通卡”是一张具小额支付功能的IC储值实体卡,可在本市安装有“上海公共交通卡”标识的POS机的公共交通等领域使用。印有“交通联合”标识的上海公共交通卡(交通联合版)还可在本市及外省市标有“交通联合”标识的POS机的公共交通等消费领域使用。本卡分为普通卡、纪念卡等类别。


2.本卡可反复充资使用,不记名,不挂失,请持卡人妥善保管。


3.购买普通卡需支付底卡押金20元/张,底卡可退。各类纪念卡等非普通卡按本公司规定收费底卡不退,非普通卡底卡保质期为两年或见卡面印刷。


4.本卡可在本市服务网点和服务设备上充资,充资以10元为单位,卡内最高储值额不超过1000元。本卡不可在异地充资。


5.底卡押金和卡内充资资金不计付利息。本公司按照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6.本卡在本市乘坐公共交通,若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一次费用可透支使用一次,最高透支额为8元,透支额在下次充资或退卡时予以扣除,但卡余额为零或负值时,则不能使用。本卡付费时将卡贴近消费POS机收费感应区即可。但在乘坐分段、分时计费领域(如轨道交通、部分停车库等)时,必须在进、出站(库)时各刷一次,否则该卡将被系统锁住。持卡人需持卡到原消费地点进行解锁。


7.本卡在异地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若在异地乘坐分段、分时计费公共交通(如轨道交通、公交等)已经进站(上车),则出站(下车)时需现金补足出行票款。因余额不足,无法刷卡使用时须按照各地交通运营企业票价规定现金购票。对实施持卡刷卡优惠的,现金购票不享受优惠。


8.本卡在本市使用享受公共交通领域的相关优惠政策,本卡在异地使用的优惠方式、优惠额度及适用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9.本卡有效使用期限是指自前一次充资日起伍年内,该卡可以正常消费。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后,进行一次充资或在充资点办理续用手续,方可正常消费。


10.退卡只限普通卡,底卡性能完好且无弯折、严重污损的,押金全额退还,底卡由本公司收回。底卡不能使用或卡面、卡体损坏的,底卡由本公司收回,押金不予退还,卡面卡体损坏是指出现刻划、弯曲、折叠、断裂、折痕、破损、涂写、粘贴异物、严重污损、印制图案、缺边、缺角、分层、打孔、湿水软化导致卡受损等现象。卡内余额不足10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100元(含100元)应凭购卡凭证在扣除5%的退金手续费后当场退还,一次退卡张数累计多于10张或金额累计大于1,000元(含1,000元)的须前往本市指定地点办理。


11.本卡发生故障,持卡人可前往本市故障卡处理点检测,受理的故障卡必须保证卡面及卡片整体完整,卡号清晰可辨。经检测确认属质保范围内的,凭办理时的业务凭证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予以调换,普通卡调换成新的普通卡,非普通卡调换成不同版面的非普通卡。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底卡性能丧失或卡面、卡体损坏的,或超过质保期的卡出现损坏情况的处理办法:


(1)普通卡在卡内金额扣除15元/张重置费后调换成新卡,原底卡由本公司收回。


(2)非普通卡可进行坏卡移资或卡内金额扣除底卡金额后换成普通卡或不同版面的非普通卡,如卡内金额不足以扣除底卡金额需补足后换卡。


(3)非普通卡质保期判定办法:卡面印制质保期的以质保期截止日期为准,卡面未印制质保期的以卡片发行时间延长2年为限。


12.持卡人可在本市轨道交通站点服务中心或自助服务终端对本卡内最近10笔交易记录进行查询。如需查询10笔之外交易记录,须前往本市指定地点查询。


13.本公司承诺:在本市因本卡在贴有“上海公共交通卡”标识的POS机上消费,造成多扣持卡人费用的情况,经本公司核实为POS或卡片故障造成的,本公司实行"退一赔二"措施。即退还多收款项,赔偿相当于多收金额2倍的费用。


14.本卡销售、充资网点张贴有“上海公共交通卡销售处”标识,本卡查询、续用、退卡、故障卡换卡需至本市指定地点办理。


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